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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惠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河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74,446元 ,應繳裁判費473,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73,3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