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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全等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7,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