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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李能娜       李兆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李錫讚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由二審法院移送前來,故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而核原告李能娜、李兆軒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467,019 元、2,401,057 元(詳見附表),應就原告2 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為2,868,07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1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一、原告李能娜之部分:於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其為訴之追加,   請求被告應將名下持有之佑祥紙器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   下同)25萬元之股東權利,協同原告李能娜辦理移轉變更登   記與原告李能娜。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7,019 元(   計算式:25萬元÷資本總額250 萬元×權益總額4,670,190   元=467,019元)。 二、原告李兆軒之部分:其於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始追加為原告   ,請求:⑴被告應將名下持有之佑祥紙器有限公司出資額75   萬元之股東權利,協同原告李兆軒辦理移轉變更登記與原告   李兆軒;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兆軒100 萬元,及自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合計為2,401,057 元(計算式:〔75萬元÷資本總額25   0 萬元×權益總額4,670,190 元〕+100 萬元=2,401,05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