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李能娜
李兆軒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被 告 李錫讚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由二審法院移送前來,故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而核原告李能娜、李兆軒之
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467,019 元、2,401,057 元(詳見附表),應就原告2
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為2,868,07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1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一、原告李能娜之部分:於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其為訴之追加,
請求被告應將名下
持有之佑祥紙器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
下同)25萬元之股東權利,協同原告李能娜辦理移轉變更登
記與原告李能娜。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7,019 元(
計算式:25萬元÷資本總額250 萬元×權益總額4,670,190
元=467,019元)。
二、原告李兆軒之部分:其於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始追加為原告
,請求:⑴被告應將名下持有之佑祥紙器有限公司出資額75
萬元之股東權利,協同原告李兆軒辦理移轉變更登記與原告
李兆軒;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兆軒100 萬元,及自訴狀
繕本
送達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合計為2,401,057 元(計算式:〔75萬元÷資本總額25
0 萬元×權益總額4,670,190 元〕+100 萬元=2,401,05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