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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6,96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 元,尚須補 繳131,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