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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高葦婷 上列上訴人被告吳上昆、瓦特汽車材料製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6萬3,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