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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186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