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張忠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田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186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5,44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