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秴鎰有限公司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