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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呂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