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呂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