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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彭詩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合計186,33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108,590,000元」;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億8,633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億859萬元」;及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判決原本及正本卷頁
更正前
更正後
第5頁第25行至第27行
而附表三所示之清償總額已達1億8,633萬元,足認系爭3.5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1億8,000元均已清償。
刪除左列內容。
第20頁第31行至第21頁第1行
足徵銘曜公司於系爭1億8,000萬元借款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已全數清償完畢,堪予認定。
刪除左列內容。
第21頁第25行
京城銀行帳戶內清償完畢,堪信為真實。
京城銀行帳戶內清償,堪信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