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彭詩雯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
宣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合計186,33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108,590,000元」;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億8,633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億859萬元」;及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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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附表三所示之清償總額已達1億8,633萬元,足認 系爭3.5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1億8,000元均已清償。 | |
| 足徵銘曜公司於系爭1億8,000萬元借款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已全數清償完畢, 堪予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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