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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騰全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紹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森宏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易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承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2,44 8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5,95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448 元 。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