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豪、陳怡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萬9,281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3 萬3,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