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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豪、陳怡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萬9,28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