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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被   告 袁倫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374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