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琦雯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事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57 萬6,668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79 萬9,785 元,及其中657 萬6,668 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其餘自民事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則原告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1,679 萬9,78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萬9,840 元,扣除前繳
6 萬6,142 元,尚應補繳9 萬3,6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前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