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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琦雯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57 萬6,6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79 萬9,785 元,及其中657 萬6,668 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其餘自民事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則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679 萬9,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840 元,扣除前繳 6 萬6,142 元,尚應補繳9 萬3,6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前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