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吳國榮(即吳蔡含笑之繼承人)
吳寶雲(即吳蔡含笑之繼承人)
共 同
陳建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被 告 楊樹旺
易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複代理人 梁勝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