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康文修
康文眾
康文科
康文合
康睿清
被 告 連志謙
訴訟
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 告 康五郎
康嘉祿
康嘉祥
康正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俊良
被 告 康英彬
王炳炎
康光雄
康光照
康鈺斌
康石貴
王年仁
王年義
王年智
被 告 王年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碧蓉
被 告 康文鍾
康文榜
葉桂蓉
王康月宏
王芳婷
王嘉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年禮
被 告 康楊免
康沈寶蓮
康瑞峯
康亦強
康健裕
康天佐
康良吉
王佑源
曹正吉
曹志淵
葉貽謀
王晴嬿
汪長卿
汪郭敏
葉庚進
葉張月嬌
熊鳳珠
葉素珠
郭進源
楊美慧
張文雄
胡美卿
康裕民
莊淑玲
康邱素英
康明輝
康芷榕
康月貴
曹芸瑄
曹哲儒
林慧蘭
黃翊樺
王興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年仁
被 告 康俊仁
康先毅
馬文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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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甯光漢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
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
本件
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
爰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