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呂學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湃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968 萬1,12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 萬1,90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計算式:244,682,395 元-155,001,269 元=
89,681,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