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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君 被 上訴人 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芳 被 上訴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萬1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