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尊信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貞君
被
上訴人 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芳
被 上訴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6萬1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