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逸卿
被
上訴人 大榕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重訴
字第3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