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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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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被 上訴人 大榕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重訴 字第3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