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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聚益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欽期 被 上 訴人 即原  告 鑫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0 年5 月20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39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48,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3元( 四捨伍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