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聚益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欽期
被
上 訴人
即原 告 鑫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0 年5 月20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39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48,88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763元(
四捨伍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
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