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鍾玉女
張雅雯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29,5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3,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