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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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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世界中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文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30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 3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2,86 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