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桂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及說明如附表所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
,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
繼承人)起訴或被訴。又所謂
當事
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
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
。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
始
足當之,故
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
兩造共有土地應予分割,原告前
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後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所提出之當事
人列表中,其中被告鄭茂生、鄭炫生已於起訴前死亡,另經
本院查詢被告鄭石良則於
訴訟繫屬中死亡,茲以本件裁定通
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原告
逾期未補,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完整且最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
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以及自109 年5 月22日
迄今之全
部異動謄本,並以此核對本件當事人有無異動情形,如有異
動,請確認本件被告是否有變更追加之必要。
二、被告鄭茂生、鄭炫生已於起訴前死亡,請確認是否追加其
繼
承人全體為被告,如是,請提出鄭茂生、鄭炫生之
繼承系統
表及
渠等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鄭石良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請提出鄭茂生、鄭炫生
之繼承系統表及
渠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確認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規定為渠等聲明
承受訴訟。
四、再按共有物分割係屬處分行為,而本件有
前揭待原告補正及
說明之事項,則原告歷次書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即
訴
之聲明)即未完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重行
提出「完整」、「適當」、「明確」之聲明(如為
分別共有
,請表列每一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
之處,請一併聲明)。
五、請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所示全體
抵押權人之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