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鄭皓陽(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皓元(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鄭又慈(即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為被告鄭石相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石相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8月19日死亡,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為其全體
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
可參,
爰依職權裁定命鄭鄧風英、鄭皓陽、鄭皓元、鄭又慈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