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 告 陳國增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榮芳
被 告 晉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育
被 告 陳朝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
月8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逾期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
在
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