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