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林俊魁
上 訴 人 謝芳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松柏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5號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3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萬48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