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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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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魁 上 訴 人 謝芳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松柏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5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8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