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華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
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
判,
惟因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自有再開辯論
程序,以為補正之必要。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