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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華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自有再開辯論 程序,以為補正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