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歸入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麥高諒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