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麥高諒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宣判,
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須強制隔離7日,且初解隔離數日仍因身體尚未完全痊癒,工作效率未能完全恢復,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