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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群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代 理 人 余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並於司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卷宗、108 年12月11日之網站公告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旭締科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8年11月15日 │551,531元 │UA三五一九九七│群坤│ │1 │ │行 │ │ │三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