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群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翰
代 理 人 余姿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
公示催告,並於司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卷宗、108 年12月11日之網站公告1 份
可憑。從而,
本件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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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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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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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旭締科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8年11月15日 │551,531元 │UA三五一九九七│群坤│
│1 │ │行 │ │ │三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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