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向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憬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下稱
系爭
支票)向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投
標標案,
嗣因未得標而經台電公司
背書轉讓系爭支票,
惟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
公示催告
,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提出蓋有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總
務課長印章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向臺灣土地銀行購
買系爭支票之存摺類取款憑條、支票領取登錄單等件為憑,
堪信屬實,且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3 月23日屆
滿(109 年3 月22日為週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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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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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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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土地銀行大園分│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108年7月1日 │490,000元 │PQ一六一0七五│台灣│
│1 │行 羅麗卿 │ │ │ │七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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