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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向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憬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下稱系爭 支票)向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投 標標案,因未得標而經台電公司背書轉讓系爭支票,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示催告 ,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蓋有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總 務課長印章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向臺灣土地銀行購 買系爭支票之存摺類取款憑條、支票領取登錄單等件為憑, 信屬實,且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3 月23日屆 滿(109 年3 月22日為週日),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台灣土地銀行大園分│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108年7月1日 │490,000元 │PQ一六一0七五│台灣│ │1 │行 羅麗卿 │ │ │ │七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