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家宇
代 理 人 劉怡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97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
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0月
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3 號│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欣光食品股│合作金庫 │107 年11月│ 75,000元 │GQ0五一│展昇生鮮│
│1 │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 │10日 │ │四0三四 │企業股份│
│ │韓家宇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