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2 月29日〈公示催告
裁定經於108 年10
月31日公告,因於期間最後之2 月,無相當日,依
民法第12
1 條第2 項規定,以2 月29日為最末日〉,該日為休息日,
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
期日,故
以109 年3 月2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晟企業社 │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108年7月31日 │15,500元 │ND0000000 │上賓│
│1 │楊謹瑜 │行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