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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