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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華霖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卷宗、108 年 11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漢乙廣告│土地銀行北│107年10月1日│118,500元 │FA0六八│華霖裝潢│ │1 │事業有限│桃園分行 │ │ │五五五一 │有限公司│ │ │公司劉冶│ │ │ │ │ │ │ │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