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華霖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運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
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
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卷宗、108 年
11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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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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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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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漢乙廣告│土地銀行北│107年10月1日│118,500元 │FA0六八│華霖裝潢│
│1 │事業有限│桃園分行 │ │ │五五五一 │有限公司│
│ │公司劉冶│ │ │ │ │ │
│ │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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