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鼎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清博
訴訟代理人 黃珮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
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力勁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龜山分行 │108年10月10日 │7,455元 │PD九七二四四八│鼎金│
│1 │ │ │ │ │0 │機械│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