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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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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喜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1 │曾依慧│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0月31日│116,300元 │NN0000000│喜視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