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金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
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
│李皇實業│中國信託銀行│108年3月20日│50,904元 │EB0000000│合泉實業股│
│有限公司│南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李忠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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