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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 │李皇實業│中國信託銀行│108年3月20日│50,904元 │EB0000000│合泉實業股│ │有限公司│南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李忠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