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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張櫻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裁定 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 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刊登本院網 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4 日屆滿(因其末 日109 年5 月3 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 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1│永達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108 年12月27日│ 8,370元│MC0000000│ │ │ │朱先武 │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