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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代 理 人 莊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卷 宗、108 年10月22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8年8月31日 │195,000元 │ZD八六七四四二│日懋│ │1 │司丁美華 │壢分行 │ │ │七 │家具│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