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美華
代 理 人 莊雅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卷
宗、108 年10月22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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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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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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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8年8月31日 │195,000元 │ZD八六七四四二│日懋│
│1 │司丁美華 │壢分行 │ │ │七 │家具│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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