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三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德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卷
宗、109 年1 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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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1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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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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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五機械工程│華南商業銀行│108年12月30日 │6,090元 │FD0000000 │福氣氣│
│ │有限公司 │觀音分行 │ │ │ │體工業│
│ │詹德來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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