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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三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卷 宗、109 年1 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13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三五機械工程│華南商業銀行│108年12月30日 │6,090元 │FD0000000 │福氣氣│ │ │有限公司 │觀音分行 │ │ │ │體工業│ │ │詹德來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