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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源 訴訟代理人 卓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 │支票附表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 │ │ │ │ │ (新台幣) │ │人 │ ├─┼─────────┼─────────┼───────────┼────────┼────────┼──┤ │1│摩帝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108年10月10日 │41,553元 │DA七六八六九四│富邦│ │ │劉婧 │分行 │ │ │五 │產物│ │ │ │ │ │ │ │保險│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桃園│ │ │ │ │ │ │ │分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