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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廣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 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凱興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 │105,749 元│0000000 │廣恆有限公司│ │邵紹宏 │南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