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廣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淑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
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
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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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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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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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興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 │105,749 元│0000000 │廣恆有限公司│
│邵紹宏 │南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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