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吳豐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
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9 年2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5日(109 年6 月13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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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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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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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 1 │10000 │ │
├──┼─────────────┼────────┼──┼───┼──┤
│ 02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 1 │10000 │ │
├──┼─────────────┼────────┼──┼───┼──┤
│ 03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 1 │10000 │ │
├──┼─────────────┼────────┼──┼───┼──┤
│ 04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 1 │10000 │ │
├──┼─────────────┼────────┼──┼───┼──┤
│ 05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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