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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許益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卷宗、 109 年2 月17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股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162 號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號│ │ │ │ │ │考│ ├─┼──────────┼──────────────┼────┼───┼────┼─┤ │01│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D─二九四三九─八 │股票 │1 │1000 │ │ ├─┼──────────┼──────────────┼────┼───┼────┼─┤ │02│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X─三九二0─八 │股票 │1 │7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