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許益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9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卷宗、
109 年2 月17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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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1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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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
│號│ │ │ │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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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D─二九四三九─八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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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X─三九二0─八 │股票 │1 │7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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