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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李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件: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九八─ND─二九四三八─六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 │00│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九八─NX─三九一九─一 │股票 │1 │790 │ │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