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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9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八編規定之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上之程 序,並不審查實體權利之誰屬,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 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至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雖規定法院就 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惟此項 調查無非就除權判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及就利害關係人之申報 加以調查,以定應否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或裁定停止公示催 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同法第547 條及第548 條 參照)而已。依此,倘執票人明知有公示催告之程序存在, 而不申報其權利,並提出其證券,縱令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 公示催告之法院均已知存在執票人,但因執票人在申報權利 期間內,既未踐行申報程序,則法院於無人申報權利之情形 下,自仍應准予除權判決,無調查之必要,亦無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547 條、第548 條裁判之餘地。 三、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 催告在案,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案卷在 卷可稽。 (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7 日屆滿,且依聲請人所述,雖知有他人執有上揭支票,惟 並未依法向法院申報權利,即迄今仍無人踐行申報權利之 程序,則揆諸前揭說明,縱令聲請人及公示催告之法院即 本院均已知悉如附表所示票據為他人所執有,然依法仍應 准予除權判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109年1月20日 │283,500元 │EF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劉祥瑞 │口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