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祥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9 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八編規定之
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上之程
序,並不審查實體權利之誰屬,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
宣告
法律上之不利益。至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雖規定法院就
除權判決之聲請為
裁判前,得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惟此項
調查無
非就除權判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及就
利害關係人之申報
加以調查,以定應否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或裁定停止公示催
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同法第547 條及第548 條
參照)而已。依此,倘執票人明知有公示催告之程序存在,
而不申報其權利,並提出其證券,縱令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
公示催告之法院均已知存在執票人,但因執票人在申報權利
期間內,既未踐行申報程序,則法院於無人申報權利之情形
下,自仍應准予除權判決,無調查之必要,亦無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547 條、第548 條裁判之餘地。
三、
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
催告在案,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案卷在
卷
可稽。
(二)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7
日屆滿,且依聲請人所述,雖知有他人執有
上揭支票,惟
並未依法向法院申報權利,即
迄今仍無人踐行申報權利之
程序,則
揆諸前揭說明,縱令聲請人及公示催告之法院即
本院均已知悉如附表所示票據為他人所執有,然依法仍應
准予除權判決。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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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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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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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109年1月20日 │283,500元 │EF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劉祥瑞 │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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