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東鴻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鴻
代 理 人 蕭婉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
復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卷宗、司法
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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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即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之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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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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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盛環境│聯邦商業銀│108年12月31 │75,600元 │UA0000000 │東鴻環保│
│ │顧問有限│行銀行桃園│日 │ │ │顧問有限│
│ │公司 │分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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