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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東鴻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鴻 代 理 人 蕭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卷宗、司法 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附表:即109 年度司催字第13號之支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欣盛環境│聯邦商業銀│108年12月31 │75,600元 │UA0000000 │東鴻環保│ │ │顧問有限│行銀行桃園│日 │ │ │顧問有限│ │ │公司 │分行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