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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2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卷宗、109 年2 月 25日之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108年12月10日 │20,000元 │CJ0七一一九二│川方│ │1 │司 │德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